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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高责改字〔2026〕6号)
2026-06-22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高责改字〔2026〕6号)(图1)

  2025年4月起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2025年4月-2025年9月期间擅自将报废车上的三元催化器和铅酸电池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莫姓男子。上述行为构成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6年5月18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庞日喜机动车回收经营点的《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19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庞日喜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执法人员调查你涉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三)影像证据:2026年5月18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庞日喜机动车回收经营点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5张。

  证明:庞日喜机动车回收经营点的现场经营情况和现场储存废旧三元催化器、废旧铅酸电池的情况。

  (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026年5月18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庞日喜机动车回收经营点制作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租地协议1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8日,提供人:庞日喜。

  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6年5月19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上述违法行为,禁止将废旧三元催化器、废旧铅酸电池等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我局将对你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并适时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